关于取消常规体检中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项目致卫生部的
感谢及建议信 尊敬的卫生部: 我们是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乙肝携带者的亲属,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特致信表示感谢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在 邓海华并且表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消息传来,我们乙肝携带者人群欢呼转告,我们认为,卫生部的行为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不仅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的人文关怀! 我们在为歧视枷锁即将被砸碎而欢呼时,当然不能忘记贵部为推动这一惠及亿万人民的新举措出台而作的努力,特此致信贵部,对贵部致以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希望并且相信,贵部在制订即将出台的这一善政良举时,一定会重视听取我们乙肝携带者人群的意见,特此综合我们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经历及感受,对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1,中央政府2007年发布了相关文件,对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但由于文件不够严谨,仍有许多无良企业钻政策空子:有一些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2,2007年颁布的文件都是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甚至有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乙肝检测带来的法律风险。 3,当前,“乙肝歧视”已经不仅仅只在就业、入学领域存在,而是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体检、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保健体检,以及保险领域的歧视、敬老院歧视、孤儿院歧视,等等。 4,在各个领域从源头上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的办法,是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快速而具有操作性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规定》。 6,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收入、根据违规体检服务收入金额予以三倍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于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为国民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初筛检测服务,这一成功经验可以应用于乙肝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乙肝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同时,鼓励人们自愿进行乙肝检测。 三、在单位福利体检、学校保健体检中,个人隐私须得到切实保护。 在我国,一些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中广泛存在着“福利体检”和“保健体检”,由于国人“隐私”意识普遍缺乏、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以及体检机构的不负责任,使得受检者的隐私泄露普遍存在,“福利”成“偷窥”,“保健”变“走光”。肝功能异常、妇科病、生理缺陷等信息泄漏,都会给受检者带来歧视和其他困扰。受检者为了保护隐私,往往通过漏检、替检等自我救济方法躲避体检,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极容易产生隐私纠纷。 建议对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切实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我们相信,有了中央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重视,有了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对乙肝反歧视不断的关注,有了乙肝携带者人群科学、理性的不懈呼吁,卫生部这次即将推出的消除乙肝歧视新举措,必能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帮助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卸掉身上的沉重压力!更能让亿万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祝愿贵部制订的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早日出台,成功实施! 此致 敬礼 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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